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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项目建设质量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与管理处(安全监督处)

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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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2015年8月水利部对我省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从中发现了我省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认识,落实质量责任,促进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省水利厅决定于2015年9月~11月开展全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质量检查的范围是全省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及省管在建工程项目,其中重点是在建的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河道治理、平原洼地治理、灌区节水改造续建配套及滞洪区安全建设等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质量检查按照《河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豫水建〔2015〕20号)和《河南省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豫水建〔2015〕22号)等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及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验情况。
    (三)参建单位对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四)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情况。
    (五)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六)已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三、时间安排
    质量检查活动自9月中旬开始,11月底结束,其中9月中旬至10月15日为市、县及省管项目组织自查和省辖市进行抽查时间,10月20日至11月底,为省水利厅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及省管项目的抽查时间。
    四、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查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自查按照《河南省水利项目建设质量工作检查表》(详见附件)的内容,对在建项目逐项检查,并在检查后形成自查报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应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汇总齐全后报省水利厅。
    (二)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组(抽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市、县级质量监管人员和专家组成)在统一培训后,按照统一检查标准对所管辖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与自查可同步进行,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类工程抽查项目不少于1个,每个项目抽查时间不少于1天。抽查报告应于10月15日前报省水利厅。
    (三)省水利厅抽查。省水利厅组织抽查组(抽查组成员由省、市、县水利局质量监管人员和专家组成),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建设项目及省管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1个,抽查项目由抽查组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查的在建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抽查组对项目的抽查分为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两部分,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检查时间不少于1天。每个项目抽查后,抽查组应及时向被抽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水利厅。抽查组在抽查工作结束后,以每个省辖市、省直管县为单位形成抽查报告,报省水利厅。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质量检查是我省今后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常态性检查的开始,并与今后的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相结合,作为当年度考核工作的组成部分。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检查中学习,从检查中提高,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检查的水利项目建设质量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厅抽查组要对其所抽查项目的检查成果负责,检查组组长及成员要在检查结果上签字背书。
   (三)认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及质量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整改台账,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确保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工程质量安全。

河南省水利项目建设质量工作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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