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进一步规范节水型小区创建活动,经研究决定对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节水型社区、灌区和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水政资〔2004〕85号))中节水型社(小)区创建工作进行重新作以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修订依据: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河南省用水定额》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创建管理工作的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节水型小区创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辖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定量评定指标:节水型小区管理指标评定标准见附件1,节水型小区技术指标评定标准见附件2;节水型小区管理指标评定指标中的5项不达标,节水型小区技术指标评定标准中第1、2、3比标准水平低五个百分点,第5项技术指标达不到最低标准水平的,都具有否决权,不能命名为节水型小区。
四、评定办法:节水型社小区采取百分制的评定办法,管理指标和技术指标分别5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评为节水型社小区。
五、申报程序:节水型小区由所在地节约用水办公室依据本通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申报工作采取重点推荐和自愿申报相结 合的方式,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材料及表格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由省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验收。
六、节水型小区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管理文件及工作方案、工作记录、宣传等材料。
2、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材料。
3、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及维修记录。
4、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记录等。
七、评定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汇报。
2、查阅申报单位节水的资料档案及图片。
3、现场察看申报单位的设施、宣传阵地,小区居民座谈对小区节水工作的评价。
4、提出评审结果,对评审达标的出具评审意见,对评审不达标的提出整改意见。
八、节水型小区的命名:达标的节水型小区,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分别授予 省级和市(县)级节水型小区称号。
九、日常督导管理: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应不定期的对获得节水型小区称号的小区进行复查或抽查。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节水型小区称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节水型社区、灌区和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水政资〔2004〕85号)中节水型社(小)区建设标准即日起废止。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