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168号),省水利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厅重大水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水利厅重大水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015年8月21日
河南省水利厅
重大水行政执法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水利厅重大水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河南省水利厅名义实施的下列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水政水资源处(法制机构)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接受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第三条 水政监察总队、厅属水政监察支队(行政执法决定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处负责组织重大水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总队、厅属水政监察支队作出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水政水资源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水政监察总队、厅属水政监察支队自作出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水政水资源处报送重大水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及电子版。
重大水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水政水资源处收到水政监察总队、厅属水政监察支队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于5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存在问题的,及时反馈水政监察总队或厅属水政监察支队,予以补正。
第八条 水政水资源处、水政监察总队以及省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水政监察总队、厅属水政监察支队应及时告知水政水资源处,备案审查终止。
因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收到省政府法制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水政水资源处负责通知水政监察总队或厅属水政监察支队25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水政水资源处,由水政水资源处负责5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
第十条 水政水资源处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核、备案报送职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河南省重大水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政监察总队、厅属水政监察支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河南省重大水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部门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所作的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河南省重大水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各自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