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单位:行政服务大厅

时间:201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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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本厅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厅负责公开。 

    第三条 本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厅的两个以上处室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本厅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五条 本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本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厅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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