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的政风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全社会树立“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成立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二条 厅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分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和对行政相对人三部分。厅机关各处室应根据工作职责,本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和便于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以及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不断充实完善公开的内容,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对外公开的内容:
1、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情况;
2、办文、办事程序、时限、结果;
3、水行政许可事项、程序、依据及要求;
4、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5、水行政执法依据、内容、权限及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6、水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7、涉水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性文件;
8、水情、雨情、汛情、旱情;
9、河道采沙的规定;
10、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区的范围;
11、水价管理方面的内容;
12、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3、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内容;
14、移民安置补偿标准、政策、办理结果;
15、其它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
1、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实施奖惩情况,劳动工资政策、职工培训情况;
2、厅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重要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建设进度情况;
4、水利资金管理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5、大宗物品采购及招投标情况;
6、厅机关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7、厅机关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
8、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9、其他应对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对行政相对人公开的内容:
1、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
2、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结果;
3、水行政执法的结果:行政执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
4、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六条 政务公开要采取相应的形式,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
1、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可采用文件、会议、公告栏以及内网办公系统等形式进行。
2、对社会公开及行政相对人公开的内容,可通过公示、新闻媒体、“河南水利”网站、“河南水利”简报及信息等多种形式进行。同时,通过建立厅领导接待日,开通热线电话,设置“意见箱”,举行听证、专家咨询和论证等,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分四个方面,即综合协调工作、公开政务内容的提供工作、政务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及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1、政务公开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公开政务内容的提供工作,由政务公开内容所涉及的处室负责。
3、政务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由相关处室负责。
4、厅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第九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严格奖惩,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厅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持久地进行。
第十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审签制度。厅机关各处室应将政务公开的内容交处室领导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发,并负责发布。
第十一条 厅机关政务公开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厅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违反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的举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业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室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监督电话设在厅监察室,监督台账由厅监察室负责建立。
第十二条 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内容,督查各处室是否将应公开的政务予以公开,是以何种方式或渠道公开,是否按时限要求公开。每年12月底,机关各处室需将政务公开自查小结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厅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纳入机关各处室年度工作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