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节能是以1980-1981的建筑能耗为基础,按每步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提高能效30%为一个阶段。因此通常据说的第一步节能是在1980-1981的基础上节约30%,通称为节能30%的标准。第二步节能是在第一步节能的基础上再节约30%,即30%+70%×30%=51%,简称为节能50%的标准。第三步节能是在第二步节能的基础上再节约30%,即50%+50%×30%=65%,简称为节能65%的标准。目前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普遍执行的是节能50%的标准。北京、天津等地方在居住建筑方面已经开始执行节能65%的标准。
如我国于1986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一阶段节能30%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86(以下简称原《标准》)。原《标准》适用于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住宅建筑约占92%,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托儿所建筑等约占8%)以及居住区供热系统的节能设计。节能30%是指在当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节约30%。具体来说,就是要节约30%的采暖用煤。节能30%是通过加强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门窗的气密性,以及提高采暖供热系统(主要包括锅炉机组和室外管网)的运行效率来实现的。为了实现节能30%这一目标,建筑物的耗热量应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20%左右;锅炉的运行效率应从原来的0.55提高到0.60,室外管网的输出效率应从原来的0.85提高到0.90。
我国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节能50%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新《标准》执行。节能50%是指在当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节能50%。具体来说,就是要节约50%的采暖用煤。为了实现节能50%这一目标,建筑物的耗热应从原来的基础上降低35%左右;锅炉运行效率应从原来的0.55提高到0.68,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应从原来的0.85提高到0.90。
应当说明的是,我国节能30%、50%标准的内容和外延是变化的,最初仅指北方地区采暖能耗,扩大到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及全国公共建筑后,其涵义发生了很大变化。